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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助產及婦女健康系場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107年7月3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系所屬之場地及設備能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用及使用時間:以上班日之 9:00-17:30 為原則。

第三條  借用辦法:借用人於借用前至系辦公室登記本上填寫借用單,借用原則依登記優先順 序借用。

第四條 場地借用規則:
  (1) 完畢後,需關閉電燈、冷氣、門窗、電腦單槍等設備,設備如有損害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於借用當天下班前歸還借用教室之鑰匙。
  (2) 如因教學需求,未能於借用日17:30 前歸還鑰匙,則於次一工作日上午10:00前歸還借用之 教室鑰匙。
  (3) 借用【B522】場地者,需脫鞋入內,並禁止於該區域飲食。

第五條  設備借用規則:

            設備歸還時需於借用本上簽名並填寫歸還日期,借用期間由借用登記人負保管之責, 損壞需照價賠償。

第六條  本系場地及設備主要乃提供本系師生借用。在不影響本系教學或行政使用前提下,得 借用本校其他單位。

第七條  本辦法業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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